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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3日 星期三
中華民國-修正國有財產法條文第34條
修正國有財產法條文
公
(
發
)
布日期:
2018
年
11
月
21
日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7001253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4
條條文
第
34
條
財政部基於國家政策需要,得徵商主管機關同意,報經行政院核准,將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公用財產之使用,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財政部得通知管理機關於限期內提出活化運用計畫,必要時,得逕行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但撥用不動產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一、
用途廢止。
二、
閒置。
三、
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
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得互易其財產類別,經財政部與主管機關協議,報經行政院核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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