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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7日 星期五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 115-1 條並修正第 113 條條文
增訂並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公
(
發
)
布日期:
2019
年
05
月
10
日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85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3
條條文;增訂第
115-1
條條文
第
113
條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15-1
條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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