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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 |
2021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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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55311 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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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條文 |
20210531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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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條之1 |
前條第一項情形,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減輕或免除之。但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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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聲請,應於前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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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條 |
參與辯論人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 |
參與辯論人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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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辯論人如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 |
參與辯論人如為聾、啞人,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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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前二項通譯準用之。 |
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前二項通譯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