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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7日 星期四

中華民國:修正民事訴訟法第 207 條、增訂第 114-1 條

 

公(發)布日期:

2021年6月16日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553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07  條條文;增訂第 114-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版本條文

20210531

20201230

第114條之1
(增訂)

  前條第一項情形,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減輕或免除之。但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前項聲請,應於前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第207條
(修正)

  參與辯論人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

  參與辯論人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

  參與辯論人如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

  參與辯論人如為聾、啞人,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

  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前二項通譯準用之。

  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前二項通譯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