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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0日 星期一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 303、339-4 條,增訂第 302-1 條

增訂並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2023年5月31日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5431號令修正公布第 303、339-4 條條文;增訂第 302-1  條條文

 

 

 

第 302-1條

Ⅰ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

攜帶兇器犯之。

三、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五、

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Ⅱ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3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39-4條

Ⅰ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Ⅱ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