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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3日 星期五

新建房屋起造人 如非實際出資人,應報繳契稅 ~

 1. 問題:小王的爸爸老王打算出資蓋新屋並登記小王為起造人,作為結婚禮物,卻擔心是否會被課徵贈與契稅 ?

2. 稅務局說明:

(1)根據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若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應由使用執照所載 起造人申報納稅。

(2)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並以 子女 為起造人,即「視為贈與」,需由 子女 在取得使用執照後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3. 適用範圍:

此規定同樣適用於配偶間,即由一方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另一方為起造人,「受贈方」需申報繳納契稅。

4. 建議:若主張新建房屋為自有資金興建,應保留相關證明文件(如工程合約書、發票等)以供查核。

資訊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VQJNvxj?fbclid=IwY2xjawE1OyxleHRuA2FlbQIxMQABHc2RLXiCs4TrOMCjZ5cjHnxsQHMjUBv_1uFsJ14XGodQGAS0b7Z3LuS9Sw_aem_NfqOLkpy6eEoe3kLCxA9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