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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3日 星期五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須出售部分遺產 才能繳得出稅款,是否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

 要旨:遺產稅未繳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 遺產稅納稅擔保: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在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產權移轉,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2. 法律依據: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可以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的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3. 實例說明:甲君的遺產稅應納稅額為500萬元,繳納期限為113年10月25日。因遺產中無存款,全體繼承人欲出售A公司股票(價值600萬元),並以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繼承人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500萬元作為擔保,順利完成股票出售及稅款繳納。

4. 提醒:遺產稅的繳納期限不會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展延,仍需如期繳納,以避免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行政執行。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徵收及資訊組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5993922d05346f2a8b7f44fc9d2eac9&fbclid=IwY2xjawE1PAtleHRuA2FlbQIxMQABHZ0_VCuDAozwJ8lqhrv_CGpiHtg7piK4yAzsfVWlDeq1CVhg1Xh1nZ_FRQ_aem_uhkOfto4kQSiJ4PWtzOv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