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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 星期五

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得撤回執行

 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得撤回執行~

1. 訴願與繳納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三分之一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後,若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2. 法律依據: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救濟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者,應移送強制執行。但若在移送執行後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3. 實際案例:甲君繼承遺產後,對國稅局核定的遺產稅不服,提起訴願但未繳納應納稅額的三分之一,國稅局遂移送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財產遭強制執行,要求繳納三分之一稅款,國稅局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4. 提醒事項: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應依限繳納三分之一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執行。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