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得撤回執行~
1. 訴願與繳納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三分之一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後,若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2. 法律依據: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救濟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者,應移送強制執行。但若在移送執行後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4. 提醒事項: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應依限繳納三分之一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執行。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