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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 星期五

提起訴願,如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可提供擔保,以避免被移送執行

 法律新聞 / 提起訴願,如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可提供擔保,以避免被移送執行 ~

1、訴願與擔保申請
(1)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不服時,可依法提起訴願。
(2)若繳納三分之一稅額有困難,可申請提供擔保,以避免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2、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1)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繳納稅捐,否則稅捐稽徵機關將移送強制執行。
(2)若納稅義務人已申請復查,則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3、訴願期間的擔保措施:
經復查決定後仍不服並提起訴願,但繳納三分之一稅額有困難時,可提供擔保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4、具體案例
(1)甲君不服其父遺產稅應納稅額660萬元之復查決定,表示將依法提起訴願。
(2)甲君無力繳納應納稅額三分之一,經說明可提供擔保以暫緩移送執行。
(3)甲君申請以其配偶名下一檔上市公司股票作為擔保,經查核股票價值按八折計算已逾220萬元,核准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5、呼籲
納稅義務人於行政救濟期間,因一時繳納困難,可申請由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相當擔保,以免因稅款逾期未繳納,遭移送執行,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