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 / 不服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委任代理人是否有資格限制?
1.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的處分不服時,應先進行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救濟程序中,如無法親自處理,每一階段(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第一審及第二審)需分別以書面委任代理人:
(1)復查及訴願階段:除本人親自辦理外,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及訴願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代理權之授與僅及於各階段程序,只需提交委任書即可委任親屬或代書代辦,代替本人進行一切復查及訴願行為。
2.行政救濟各階段委任代理人的規定不同,委任狀不能通用,每一階段需重新委任符合資格的代理人。
資訊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