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聞摘要
財政部於114/2/19訂定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適用於計算舊制之房屋交易所得。重點如下:
(一) 105年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105年1月1日後取得房地適用新制,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所得。
(二) 非新制範圍之房屋,適用舊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結算申報。
二、適用
(一)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核實計算所得,需提供證明文件。
(二) 若無法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113年度依以下標準計算所得額:
1. 標準一:一定金額門檻
01. 臺北市:總成交金額6,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02. 新北市: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03. 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總成交金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04. 其他地區:總成交金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2. 標準二:房屋評定現值比率計算
• 按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率計算所得,比率由各地區國稅局訂定。
三、結論
(一) 113年度部分地區所得額標準調增1%至5%,反映市場行情。
(二) 上開標準一與112年度差異之處:
1. 新增每坪單價門檻:考量高單價之房屋通常獲利率高,為使設算所得更趨近實際所得,113年度新增將每坪單價納入適用標準一之門檻。
2. 總成交金額門檻調整:其他地區總成交金額門檻由112年度之2,000萬元調高至2,200萬元。。
3. 獲利率調整:獲利率自109年度調整為17%,多年未再調整,為如實反映出售舊制房屋之獲利情形,113年度獲利率調高至20%。
(三) 設算標準參照當年度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若納稅者無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資料,稽徵機關可協助查明合理稅負。
資訊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6728d5f13474704937354de5b4bae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