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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0日 星期四

法律新聞焦點 / 如何計算個人於113年度出售房屋所得稅(適用於舊制房屋)?

 一、新聞摘要

財政部於114/2/19訂定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適用於計算舊制之房屋交易所得。重點如下:

(一) 105年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105年1月1日後取得房地適用新制,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所得。 

(二) 非新制範圍之房屋,適用舊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結算申報。

二、適用 

(一)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核實計算所得,需提供證明文件。 

(二) 若無法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113年度依以下標準計算所得額:

1.  標準一:一定金額門檻

01. 臺北市:總成交金額6,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02. 新北市: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03. 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總成交金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04. 其他地區:總成交金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2. 標準二:房屋評定現值比率計算

• 按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率計算所得,比率由各地區國稅局訂定。

三、結論 

(一) 113年度部分地區所得額標準調增1%至5%,反映市場行情。 

(二) 上開標準一與112年度差異之處:

1.  新增每坪單價門檻:考量高單價之房屋通常獲利率高,為使設算所得更趨近實際所得,113年度新增將每坪單價納入適用標準一之門檻。

2.  總成交金額門檻調整:其他地區總成交金額門檻由112年度之2,000萬元調高至2,200萬元。。

3.  獲利率調整:獲利率自109年度調整為17%,多年未再調整,為如實反映出售舊制房屋之獲利情形,113年度獲利率調高至20%。

(三) 設算標準參照當年度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若納稅者無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資料,稽徵機關可協助查明合理稅負。


資訊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6728d5f13474704937354de5b4bae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