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
在何種情況下,個人或機構可以合法地重製 無著作財產權或 著作財產權消滅的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版面?是否需要取得製版權人的重製授權?
#案例事實
(一) 某畫作之著作財產權已消滅,此著作已屬公共財,無著作財產權保護。
(二) 甲欲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該畫作。
(三) 但該畫作已經某製版人乙重製並依法登記。
(四) 甲欲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該畫作,是否需要取得製版權人乙的重製授權?
#法律依據
(一) 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二) 著作權法第43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三) 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第2項: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享有專有重製之權利,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案例分析與結論
(一) 在該案例中,畫作已成為公共財,無著作財產權保護,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該畫作。
(二) 然而,根據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第2項規定,若該畫作經製版人重製並依法登記,製版人即享有該版面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專有權利。 換言之,即使著作權消滅,若有製版權存在,仍需遵循相關規定取得授權,以避免侵權。
(三) 因此,本案例中,甲欲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該畫作,需取得該製版權人乙的重製授權,否則將構成對製版人乙之權利侵害。
#參考資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布智著字第11310021570號函意旨,略以:
欲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的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版面,必須向製版權人取得「重製」之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