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因貪污案遭判刑,案件上訴到二審後,高等法院僅開庭一次,合議庭認為《立法院組織法》違反憲法法庭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案件審理。
1.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構成貪污罪。
2. 刑法第214條:公務員使登載不實之罪。
3. 憲法第18條:人民有應考試與服公職之權利。
4. 憲法訴訟法第55條:法院可聲請憲法法庭審查法規範是否違憲,前提是該規範對案件結果有直接影響。
5. 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範立法委員可聘用公費助理,並由立法院編列相關費用。
1. 憲法法庭認為,高虹安涉及的案件應由高等法院根據現行法律做出判決,而非聲請憲法釋憲。首先,立法委員依規定聘用公費助理及申請相關費用,在刑事案件中是否構成犯罪,應由法院審判來決定,而非憲法法庭的職責範圍。
2. 其次,憲法法庭指出,《立法院組織法》明文賦予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的權限,且立法院應編列相關預算,沒有明確授權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因此不存在違反授權明確性問題。
3. 最後,大法官認為高院法官的聲請理由過於空泛,未能提出具體違憲的證據,因此不符合聲請憲法法庭釋憲的要件。因此,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該聲請,案件應回歸高等法院進行審理。
4. 總結來說,高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違憲,理由包括法律明確性與公職人員身分保障問題,並聲請憲法法庭審查。然而,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認為該條文僅涉及立委聘任助理與預算支應,並非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對案件裁判結果無直接影響,亦不涉及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問題。因此,高虹安案仍將回到高院繼續審理,不因聲請憲法法庭審查而影響其刑事責任的認定。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