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事實與依據
(一)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
1. 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
2. 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按持有年數適用2%至4.8%之稅率,持有時間越長稅率越高。
3. 若起造人持有房屋期間發生不可抗力事由,可能影響房屋銷售進度,導致稅負增加。
(二)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內容
1. 持有房屋年數計算方式
(1) 以起課房屋稅當月起算至各年期房屋稅課徵年度6月。
(2) 房屋建造完成當期若持有時間未滿一年,次年期起適用較低級距稅率。
(3) 逾納稅義務基準日完成所有權移轉者,應依規定計算並繳納房屋稅。
2. 不可抗力期間扣除規定
(1) 若起造人因不可抗力事由無法銷售房屋,經申報核准後,可扣除不可抗力期間。
(2) 不可抗力之範圍:震災、風災、水災、戰爭、氣爆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
(3) 申報時限:不可抗力發生後30日內提出申報,若因不可抗力無法即時申報,應於事由消滅後10日內補行申報。
二、案例分析與結論
(一) 案例分析
1. 持有房屋年數計算
(1) A屋自113年8月起課房屋稅,114年期持有房屋年數為11/12年,適用2%稅率。
(2) 若於114年1月5日至114年6月30日發生不可抗力事由,該6個月期間可扣除。
(3) 扣除後,114年期持有房屋年數降為5/12年,仍適用2%稅率。
2. 不可抗力期間扣除適用條件
(1) 若不可抗力事由符合規定且經稽徵機關核准,可扣除該期間,不影響適用的較低稅率。
(2) 若未及時申報,可能無法享有扣除優惠,需依完整持有期間計算房屋稅,導致適用較高稅率。
(二) 結論
1. 起造人應依照新制規定,確實計算持有房屋年數,以確保適用正確的稅率。
2. 若發生不可抗力事由,應於法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核准後才能扣除該期間,避免因延遲繳稅而增加稅負。
3. 財政部公告的新規範可有效減輕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額外稅負,起造人應善加利用申報機制,以確保自身權益。
資訊來源: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