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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日 星期一

法律新聞焦點 / 房屋於年度中移轉所有權,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 應如何確定?

 一、案例問題

      根據新法,房屋稅由每年2月底的房屋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全年稅額。

      問題:陳先生在114年2月20日與吳小姐簽訂買賣契約,則其在2月28日前完成過戶登記,或是在2月28日之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 各應如何確定?

二、法律依據

(一) 房屋稅新制 (113年7月1日生效 ):

1.  房屋稅改為按年徵收,年度課稅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2.  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28日 (或2月29日),當日以前 登記的所有權人為該年度的納稅義務人。

3.  若房屋在年度內移轉,則不按月分攤稅額,而由 2月底登記的所有權人 繳納全年房屋稅。

(二) 補充說明:

1.  114年房屋稅的課稅期間 為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於114年5月徵收。

2.  若於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 新建、增建、改建的房屋,其房屋稅將併入次年課徵。

三、案例結論

      在前開案例中,雖然陳先生於114年2月20日與吳小姐訂約出售房屋,但若至2月28日仍未完成過戶,則根據法律規定,114年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仍是陳先生,他需負擔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的房屋稅。反之,若在2月28日以前完成過戶,則改由吳小姐負擔。

     此新制提醒房屋買賣雙方,應留意過戶時間,以避免房屋稅負擔的爭議。


資訊來源: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VEwZ5b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