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
(一)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
1. 適用對象:納稅義務人扶養6歲以下子女。
2. 扣除額度:
(1) 第一位子女可扣除15萬元。
(2) 第二位起每人加成50%,為22萬5千元。
(3) 例:若有3名子女,總扣除額為60萬元。
3. 排富條款:已取消,擴大適用族群。
(二)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
1. 扣除性質:改為特別扣除額,不再列舉計算。
2. 扣除上限:最高為18萬元。
3. 適用條件:
(1)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扶養親屬不得在國內擁有房屋或地上權房屋。
(2) 例外情形(視為「非自有」房屋)包括:
① 拆遷或災害標示為危險建築者。
② 房屋損壞達50%且須修復。
③ 繼承共有房屋且持分未達全部。
④ 異地租屋因工作、就醫、就學需求,且僅擁有一屋自住。
⑤ 法定分居配偶之房屋。
4. 排富規定:
(1) 適用綜所稅率達20%以上者。
(2) 股利盈餘採28%稅率分開計稅者。
(3) 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
以上條件者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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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事實
納稅義務人A育有3名6歲以下子女。
A因工作關係於外地租屋,家中僅有一間繼承取得之共有房產,並非全持分。
A當年度綜所稅率為12%,基本所得未超過7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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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結論
(一)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部分
1. A符合條件,育有3名6歲以下子女。
2. 得申報總額60萬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二)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部分
1. A雖名下有繼承房產,但屬於共有且未全部持分,符合例外情形。
2. 租屋原因為工作調動,符合異地租屋正當性。
3. A之綜所稅率未達20%,基本所得額未超過750萬元。故符合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申報資格,可扣除最高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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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