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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4日 星期一

每一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 是按「贈與人」計算?還是按「受贈人」計算?

 一、法律依據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24條:

1.  贈與人在每一曆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超過當年度免稅額者,應於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2.  贈與稅之免稅額係以「贈與人」為單位,非以「受贈人」計算。

(二)、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申報,得於稽徵機關發現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得免予處罰。

(三)、贈與稅免稅額標準(以111年度起為例):

1.  每位贈與人每曆年之免稅額為244萬元。

2.「每一年」是按每一曆年計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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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事實

(一) 甲君分次贈與

1.  113年3月1日,甲君贈與兒子240萬元。

2.  113年10月1日,再贈與女兒240萬元。

3.  甲君誤解法令,錯誤認為同一年免稅額為「每位受贈人」244萬元,分別計算免稅額,故而未辦理申報贈與稅。

(二) 國稅局認定

1.  經國稅局查獲後,認定同一曆年內贈與兒、女的總額為480萬元,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

2.  經核定應稅贈與淨額為236萬元(480萬 - 244萬),應補稅23.6萬元,另外裁處罰鍰2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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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結論

(一)贈與稅申報義務是以「贈與人」為單位計算贈與總額,而非以「受贈人」分開計算。

(二)甲君因同一曆年分次贈與之總額為48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244萬元,依法應申報。

(三甲君之申報期限應為第二次贈與後(10月1日次日起)30日內。

(四)若未依規定申報,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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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