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5年5月14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 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重大修正包括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章」、「棄保潛逃罪」,並加重「脫逃罪」之刑度。此舉旨在強化對司法程序公正性的保障與制裁不法行為。修法過程中,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聯手主導修正版本,最終藍白陣營以人數優勢表決通過其共同版本。
以下為重點條文內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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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司法公正罪章之新增
(一) 不法關說之定義與刑責
1. 行為要件:
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於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過程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對其施以不法關說。
2. 刑度規定: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接受不法關說之司法官
1. 行為要件:
接受不法關說而做出裁判、處分、終結偵查等行為。
2. 刑度規定: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 不正利益之交付與收受
1. 行為對象:
包括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通譯等。
2. 違法行為與刑責:
(1) 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意圖影響其證言、鑑定或傳譯結果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當事人主動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處同刑。
(四) 加重刑責條件
1. 影響對象之擴大:
包含證人等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或有密切利害關係者。
2. 加重原則:
對上述人等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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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訂「棄保潛逃罪」條文
(一) 行為要件
1. 已受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之人。
2.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發布通緝。
(二) 刑度規定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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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脫逃罪之刑責加重
(一) 一般脫逃行為
1. 行為要件:
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脫逃。
2. 刑度調整:
由現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年以下。
(二) 以破壞或強暴脅迫方式脫逃
1. 行為方式: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方式實施脫逃。
2. 刑度調整:
自五年以下改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