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護宣告是什麼?
(一) 定義
監護宣告是指法院依民法規定,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其意思表示顯有重大困難之人,為保護其權益,而裁定其為「受監護宣告人」,並設立監護人代為處理法律行為。
(二) 法源依據
民法第14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為監護宣告。」
(三) 適用對象
-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人士。
- 完全無行為能力者。
- 其行為涉及重大法律後果,需他人全權代為決定與管理者。
------------------------------------------
二、監護宣告如何申請?
(一) 聲請人資格
依民法§ 14 第 1 項規定,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之聲請人:
- 當事人本人
- 配偶
- 四親等內之親屬
-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 檢察官
-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 輔助人
- 意定監護受任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
(二) 聲請程序
- 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有權人向被聲請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家事庭提出聲請。由法院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附具證明文件:如醫療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精神鑑定報告等。
- 法院調查與審理:
(1)
法院得命被聲請人接受精神鑑定。
(2)
法官需親自訊問當事人。
(3)
法院可能召開審理庭,調查事實與意見。
- 裁定與公告:
(1) 法院如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將裁定宣告。
(2) 裁定書送達後應公告,登載於政府公報與戶籍資料。
(三)法律效果
1.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處分之限制:
民法第1101條規定:
(1)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2)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01.
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02.
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3)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2. 禁止監護人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民法第1102條規定: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3.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狀況有向法院報告之義務:
民法第1103條規定: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
三、輔助宣告是什麼?
(一) 定義
輔助宣告是針對尚有部分行為能力,但需要協助為法律行為者,由法院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人」,並指定輔助人於特定法律行為中提供協助。
(二) 法源依據
民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為輔助之宣告」
(三) 適用對象
- 尚具部分判斷能力,但處理特定法律事務時有困難者。
- 例如:高齡長者、早期失智患者或智能障礙中度者。
(四) 聲請人資格
依民法§ 15-1 規定,可以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之聲請人:
- 當事人本人
- 配偶
- 四親等內之親屬
-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 檢察官
-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五) 法律效果
1. 依民法第15-2條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1)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3)
為訴訟行為。
(4)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6)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
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2. 由上可見,受輔助宣告之人非全然無行為能力,僅就以上規定事項或法院指定之特定事項須輔助人同意或協助。其餘行為如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仍具法律效力。
四、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之差異比較
|
項目 |
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 |
|
法源依據 |
民法第14條 |
民法第15-1、15-2 條 |
|
適用對象 |
無行為能力者 |
有限制行為能力者 |
|
行為能力影響 |
幾乎無行為能力,法律行為需監護人代辦 |
僅特定事項需輔助人協助或同意 |
|
法律效果 |
行為需由監護人代為之或需向法院許可財產之處分而為之,否則無效。(民法1101、1102、1103) |
未經輔助人協助之行為,原則上仍有效 |
|
對當事人影響程度 |
重大(例如:財產處分之限制、或需經法院之許可,否則無效) |
較輕,維持一定自主性(民法15-2) |
|
申請與審理機關 |
家事法院 |
家事法院 |
|
輔佐人角色 |
監護人代為處理全部法律行為 |
輔助人協助或同意特定法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