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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如何聲請發還扣押物?

某案當事人因持合法自衛槍枝,卻遭警方以莫須有之罪嫌移送法辦,其後已獲不起訴處分,為此聲請發還該扣押之槍枝ㄧ事,為代撰聲請狀如下:


為聲請發還扣押物事:

緣聲請人林○○前因持有编號「○○NV○○」經內政部核准之自衛槍枝,交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送往國外維修,豈料,竟遭警方查緝認定聲請人涉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嫌云云,因認該槍枝為違禁物故將該槍枝扣押在案。惟查:



本案已於93年○月○日經 鈞署偵查終結,並予不起訴處分(證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項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者,扣押物應即發還。準此,本件迄今已長達一年餘卻仍未收到 鈞署發還扣押物之命令,爰為此狀請

鈞署鑒核,迅將上開编號之槍枝發還聲請人,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