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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被害人如何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

案例:

被害人鐘○○某日在路上因遭被告王○○夥同鄒○○、「小○」及年籍不詳之另3人砍殺險些斃命,經友人送醫始挽回ㄧ命,案經被害人提起告訴後第一審地方法院已判決諭知被告王○○共同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五年,但是被害人對於該判決的結果仍有不服,認為被告仍未和解且認為法院顯有量刑過輕之虞,則被害人該如何請求檢察官為自己提起上訴?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2項規定:「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除顯無理由外,檢察官不得拒絕。」,由此可見,被害人應於接到判決後盡可能在法定上訴期間之10天內具狀並檢附原判決書影本向該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聲請上訴的理由狀,以下是代撰之聲請上訴理由狀:



刑事聲請上訴狀

為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少訴字第○號被告涉嫌殺人未遂之刑事判決,依法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事:

一、 緣原審判決諭知被告王○○共同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五年,惟核其認事用法已顯有輕縱,量刑過輕之憾,爰特此依法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合先敘明。

二、 經查:
(一)原審判決雖認為:被告與告訴人鐘○○互毆受傷後,即由共犯鄒○○騎機車搭載被告回家拿西瓜刀。並聯絡共犯「小陳」過來幫忙,聯手造成告訴人鐘○○嚴重之傷勢,則被告與共犯鄒○○、「小○」及年籍不詳之另3人對告訴人鐘○○下手行兇未遂之際,彼此間有殺死告訴人鐘○○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雖已著手於殺人之實行而不遂,爰依刑法第26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為本件犯行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爰依刑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其刑等節,固非無見。然查:
被告王○○是本件之主嫌,其犯罪後屢屢矯飾犯行毫無悔意,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鐘○○達成和解。且其所稱之「小○」及年籍不詳之另3人共犯均尚在逃,未經拘捕到案,故王○○所供「小○」及年籍不詳之另3人等共犯之犯罪情節亦有更進一步追查求證之必要。

(二)告訴人被砍殺而受有左手肘切割傷、尺骨斷裂、右腰約15公分長切割傷深至脊髓骨、內臟外露,有衛生署台北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該院 93年7月○日北醫歷字第○○號函附卷可稽;另依卷附(見少年刑事卷宗第18頁,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94年5月○日北醫歷字第○○號函所載:病患鐘0093年○月○日上午7:40來本院急診,到院時,意識尚清醒,血壓呈休克狀態62/ 2lmmHg,右側腰部切割傷約15公分長、深10公分以上,臟器外露,左手肘切割傷約8公分長、深5公分以上,輸血1000cc後,經緊急手術,術中發現:(1)腹部破裂,升結腸漿膜輕微出血32表淺刀傷; (2)右側腰肌斷裂,腰骨骨膜切割傷.腰骨切割傷;(3)左手尺骨骨折。並有告訴人鐘○○之病歷在卷可考(見少年刑事卷宗第○至○頁)。可見當時被告持刀砍殺告訴人鐘○○時,係朝告訴人鐘○○之頭部及其他身體要害猛力揮砍,應知刀刃若砍到頭部或身體其他要害會傷及頭頸腦部及腰腎等重要組織而致人於死地.可見被告行兇當時已顯有致告訴人鐘○○於死之犯意;況且被告與告訴人鐘○○並不相識,僅因其2人因行車糾紛互毆受傷而懷恨在心,年輕氣盛血氣方剛、思慮不周,當看見告訴人鐘○○時.被告即不分青紅皂白率眾持刀共同砍殺告訴人鐘○○,惡性非輕,手段殘忍,故原審雖認定諭知被告殺人未遂,卻僅處以有期徒刑肆年,殊嫌太輕,實有加重其刑之必要。

三、綜上所陳,原審所為被告之認事用法量刑,均有欠當,亦有輕縱之虞,爰為狀請
 
鈞長鑒核,賜准依法為提起上訴,加重求刑,以懲不法,至感德便。

謹 狀

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件:台灣○○地方法院94年度少訴字第○號刑事判決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