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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3日 星期三

中華民國-刪除並修正稅捐稽徵法條文

刪除並修正稅捐稽徵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2018年11月21日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25301號令
修正公布第11-2條條文;
並刪除第11-3~11-7條條文及第一章之一章名

第11-2條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及應提出之文件,得以電磁紀錄或電子傳輸方式辦理或提出;其實施辦法,由財政部訂之。
財政部應配合國家政策積極獎勵或輔導納稅義務人使用電子支付,以維護政府稅基、增加稅收,並達租稅公平。
第一章之一
(刪除)
第11-3條
(刪除)

第11-4條
(刪除)
第11-5條
(刪除)
第11-6條
(刪除)
第11-7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