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19年1月25日 星期五

中華民國-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第 57、61 條

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西元2018年11月21日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54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7、61 條條文 


第 57 條
應受送達人雖未為第五十五條之陳明,而其住、居所或事務所為書記官所知者,亦得向該處送達之。
第 61 條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