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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5日 星期五

中華民國-增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條文第 28-1、28-2 條

增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西元2018年11月21日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5281號令
增訂公布第 28-1、28-2 條條文
第 28-1 條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或審計長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及總決算審核報告,其涉及國家機密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第 28-2 條 
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其審查程序與總預算案同。但必要時,經院會聽取編製經過報告並質詢後,逕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並提報院會處理。
前項審查會議由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