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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3日 星期二

中華民國-修正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5、19 條條文


修正病人自主權利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
2019年06月12日
內文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92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5、1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5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之病人,於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
第 19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十五條,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