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24年11月18日 星期一

房地合一稅之交易日及取得日,以「移轉登記日」為準

 法律新聞 / 房地合一稅之交易日及取得日,以「移轉登記日」為準~

法律問題:
出售房地時,交易日及取得日應以哪一天為準?是否以簽訂買賣契約日為準?
法律依據 :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除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但書規定之特定情形(如因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或拍定取得等)外,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案例事實:
甲公司於104年11月間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以總價1,300萬元購入土地,遲至105年2月1日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公司於110年9月間出售該土地並辦妥移轉登記,成交總價2,000萬元。甲公司於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為土地於104年11月間即簽約購買,非屬105年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故將出售土地所得額列報為免稅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經國稅局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結論: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出售房地的交易日及取得日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甲公司誤將簽訂契約日視為交易日,錯誤申報免稅所得,導致補徵稅額及遭處罰鍰。
新聞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