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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3日 星期四

債權人持假扣押裁定 查調債務人資料,應注意時效,以免權益受損 ~

 法律新聞焦點 / 債權人持假扣押裁定 查調債務人資料,應注意時效,以免權益受損 ~

法律問題:
債權人在收到假扣押裁定書後,應如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法律依據:
1.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到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後,#應於30日內聲請執行,逾期不得聲請執行。
2. 債權人應前開30日前期限內,#攜帶假扣押裁定書正本影本及個人身分證正本,前往各該國稅局總局、分局或稽徵所全功能櫃檯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3. 本項 #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查調1位債務人資料,每件財產或各年所得資料各收取新臺幣250元。
案例與事實:
1. 林小姐於113年3月1日收到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
2. 林小姐應於收受前開裁定書後30日內,亦即113年3月30日前,攜帶假扣押裁定書正本及影本、個人身分證正本,前往各該國稅局總局、分局或稽徵所全功能櫃檯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3. 若林小姐逾期未聲請執行,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無法依該執行名義申請查調債務人資料。
參考資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