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法條:即高等法院聲請釋憲並裁定本案停審之法條
*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2. 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
3. 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1. 高虹安被控於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被判有期徒刑7年4月。
2. 二審時,高虹安上訴答辯稱「沒用詐術、沒貪污、沒任何一毛錢進她口袋,應判決無罪」。
3. 高院認為本案聲請釋憲的法律爭點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是否違憲?
(二) 類似案件
1. 類似涉詐領助理費的案件可分為「人頭型」和「差額型」。
2. 高虹安案屬於「差額型」,而顏寬恒案屬於「人頭型」。
1. 高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聘用助理的相關規定違反憲法明確性原則,據此聲請釋憲並裁定本案停審。
2. 高虹安案與顏寬恒案的犯罪態樣不同,前者屬「差額型」,後者屬「人頭型」。
新聞來源:中央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