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贈與是否會受到土地增值稅的追繳?
根據《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若在5年內「再行移轉」,需繳納當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的土地增值稅,並應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1. 陳先生因夫妻間財務規劃,將其名下1筆房地辦理夫妻贈與。
2. 陳先生因為此筆房地曾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且仍在5年管制期間內。
3. 重購地贈與配偶後,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依現行稅法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夫妻間的贈與不宜急於行動,建議在管制期限5年過後再進行移轉。在此期間,該房地應持續維持自用住宅的狀態,並確保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有戶籍登記,以避免被追繳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資訊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蘆竹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