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陸委會最新函釋指出,台灣民眾若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將會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且「設有戶籍」的範圍包含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
為釐清「台胞證」、「居住證」與「定居證」之間的差異及其法律影響,以下進行逐項摘要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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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陸委會最新函釋重點
(一) 「設有戶籍」的定義擴大
1. 包括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者。
2. 包括持有中國大陸「定居證」者。
(二) 法律依據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
禁止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三) 法律效果
1. 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
2. 有重大影響台灣居民權益之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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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國大陸發行之台灣民眾身分證件類型
(一) 台胞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1. 基本介紹: 有效期限5年,為台灣民眾前往中國大陸之必要旅行證件。
2. 辦理方式: 無法直接在台灣辦理,需透過旅行社代辦或赴港澳中國旅行社辦理。
3. 功能: 可作為實名制身分證明使用,例如銀行開戶、辦手機門號、網路購物等。
4. 法律影響: 持有台胞證「不會」導致台灣戶籍被註銷或喪失國民身分。
(二) 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
1. 基本介紹: 自2018年起發行,保障台灣民眾在中國大陸居住、就業、就學等權益。
2. 申請條件:
(1) 在大陸居住半年以上。
(2) 符合合法穩定就業、住所或連續就讀之一條件。
3. 政策保障:
可享受社保、住房公積金、銀行開戶、搭乘交通工具、請領駕照、職業考試等。
4. 法律影響:
(1) 陸委會認為屬「名為惠台、實則利中」的統戰措施。
(2) 申領居住證後「可能帶來風險與困難」。
(三) 定居證(台灣居民定居證)
1. 基本介紹
(1)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簽發。
(2) 作為申請中國大陸常住戶口及居民身分證的必要前置文件。
2. 申請條件
(1) 與中國大陸居民結婚3年以上。
(2) 在中國大陸投資或有重大經濟效益。
(3) 屬中國急需的人才。
(4) 有直系親屬且有能力贍養。
3. 申辦程序
(1) 取得批准定居通知書後6個月內辦理定居證。
(2) 辦理時須繳交台胞證、台灣身份證件及出入境證件。
4. 法律影響
(1) 持有定居證後,即「可申請」常住戶口登記及居民身分證。
(2) 持有定居證即屬「設有戶籍」,「會」因此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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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中央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