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一)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金額規定
1、依所得稅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長期照顧身心失能條件者,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2、自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起,每人每年扣除額由
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
(二)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身心失能者資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屬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
1、符合聘僱外籍看護資格者
(1)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
(2)即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資格。
2、經長照失能評估達一定等級者
(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接受評估。
(2)失能程度達長照需要等級
第2級至第8級。
(3)且實際使用長期照顧服務。
3、入住住宿式照顧機構者
(1)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
全年達90日以上。
(2)若前一年度已入住滿90日並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
其課稅年度 不受90日限制。
(三)高齡聘僱看護之放寬規定
1、勞動部修正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
2、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外籍看護。
3、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4、但仍須符合衛福部公告之
身心失能長照資格,始得列報扣除。
(四)排富條款限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適用長照扣除額:
1、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
20%以上。
2、股利所得採 28%分開計稅。
3、基本所得額 超過750萬元。
(五)申報程序簡化措施
1、國稅局已向相關機關蒐集長照資格資料。
2、於綜所稅申報期間查調或下載資料如已包含長照扣除額:
(1)可直接申報扣除。
(2)原則上 免檢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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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事實
(一)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情形
1、納稅義務人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
2、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中有人屬於身心失能者。
(二)身心失能者符合長照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1、具聘僱外籍看護資格。
2、經長照評估達 第2至第8級失能等級並使用長照服務。
3、入住住宿式照顧機構
全年達90日以上。
(三)納稅義務人未違反排富規定
1、申報稅率未達20%以上。
2、未採股利28%分開計稅。
3、基本所得額未超過7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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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論
(一)扣除額適用
1、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長照身心失能資格。
2、且未落入排富條款。
3、即可列報 每人每年18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二)申報程序
1、若國稅局查調資料已含長照資訊。
2、納稅義務人 可直接申報扣除。
3、原則上 免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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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