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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0日 星期五

法律新聞學堂 / 營利事業承攬工程於已完工但尚未收取全部工程款時,應如何認列收入,是否得以「實際收款時點」作為課稅年度之判斷?抑或應依「完工時點」認列之?

 一、法律依據

(一) 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權責發生制原則

  1. 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
  2.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營業收入之認列應以「實際發生的事實」為準,而非依「實際收款時點」為準。

(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承攬工程收入認列標準

1.             1. 承攬工程之完工,係指實際完工。

2. 實際完工之認定:

 (1) 原則上以工程交付委建人受領之日為準;

       (2) 如無法查考:

① 建築物工程,以「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準;

② 非建築物工程,以「驗收完成日」為準。

(三) 未收工程款之性質

    1、工程既已完工,其價款請求權已發生。

    2、縱尚未收款,亦屬「應收帳款」,仍應列為當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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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事實

(一) 甲公司承包工程

  1. 甲公司於111年12月承包A機關整建工程。
  2. 甲公司在112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工程列報為未完工程。

(二) 完工驗收

  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調閱工程合約及完工驗收資料,發現該工程實際於112年10月完工並經A機關完成驗收。
  2. 甲公司於113年收取尾款200餘萬元,但未將此尾款列報於112年度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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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結論

(一) 收入認列

  1. 根據法律規定,甲公司應將該尾款併同申報於112年度的營業收入。
  2. 甲公司漏報該筆尾款,依據相關法規,需補稅並處以罰鍰。

(二) 提醒事項

承攬工程於已完工年度,縱部分工程款尚未收取,仍應將全部工程價款列為該年度之營業收入,並依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得以收款時點作為收入認列之依據,否則即屬漏報所得,應補稅並可能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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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de3cff4e14e45da96b25c6d0ff230b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