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一) 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權責發生制原則
- 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
-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營業收入之認列應以「實際發生的事實」為準,而非依「實際收款時點」為準。
(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承攬工程收入認列標準
1. 1. 承攬工程之完工,係指實際完工。
2. 實際完工之認定:
(1) 原則上以工程交付委建人受領之日為準;
(2) 如無法查考:
①
建築物工程,以「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準;
②
非建築物工程,以「驗收完成日」為準。
(三) 未收工程款之性質
1、工程既已完工,其價款請求權已發生。
2、縱尚未收款,亦屬「應收帳款」,仍應列為當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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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事實
(一) 甲公司承包工程
- 甲公司於111年12月承包A機關整建工程。
- 甲公司在112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工程列報為未完工程。
(二) 完工驗收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調閱工程合約及完工驗收資料,發現該工程實際於112年10月完工並經A機關完成驗收。
- 甲公司於113年收取尾款200餘萬元,但未將此尾款列報於112年度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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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結論
(一) 收入認列
- 根據法律規定,甲公司應將該尾款併同申報於112年度的營業收入。
- 甲公司漏報該筆尾款,依據相關法規,需補稅並處以罰鍰。
(二) 提醒事項
承攬工程於已完工年度,縱部分工程款尚未收取,仍應將全部工程價款列為該年度之營業收入,並依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得以收款時點作為收入認列之依據,否則即屬漏報所得,應補稅並可能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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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de3cff4e14e45da96b25c6d0ff230b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