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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2日 星期四

鴻程法律學堂 /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與 「房屋稅」自住住家用之戶籍設立要件及適用戶數限制是否相同?夫妻分別設籍於不同房地時,兩稅之優惠稅率應如何適用?

法律問題:

                  夫妻分別設立戶籍並分別持有不同房地時,「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與 「房屋稅」之自住住家用稅率,在戶籍設立要件及適用戶數限制上,應如何判斷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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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一、法律規範

(一)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此為適用優惠稅率之核心要件。

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此為數量上之限制規定。茲整理分列如下:

  1. 戶籍設立要件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於該土地辦竣戶籍登記。
  2. 使用性質限制
    (1)
    該土地須供自用住宅使用。
    (2)
    不得出租。
    (3)
    不得供營業使用。
  3. 戶數及適用限制
    (1)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所持有之土地。
    (2)
    合計僅能以一處為限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3)
    即使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設立戶籍,仍僅能視為「一戶」。

 

(二)   「房屋稅」自住住家用之規定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相關函釋,房屋稅之「自住住家用」稅率,其要件雖亦包含設籍及無出租、無營業,但在設籍戶數之認定上,與地價稅之規定不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分別設立戶籍,可各自認定為一戶。茲整理分列如下:

  1. 戶籍設立要件
    房屋所有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即可。
  2. 使用性質限制
    (1)
    房屋須供自住使用。
    (2)
    不得出租。
    (3)
    不得供營業使用。
  3. 戶數認定方式
    (1)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分別設立戶籍。
    (2)
    可分別計算戶籍數。
    (3)
    得認定為多戶自住住家,分別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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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事實

       不動產持有與戶籍設立情形

  1. 王先生
    (1)
    於臺北持有 A 戶房屋及土地。
    (2)
    由王先生本人於 A 戶設立戶籍。
    (3)
    已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及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
  2. 王太太及未成年子女
    (1)
    於臺中持有 B 戶房屋及土地。
    (2)
    由王太太及未成年子女於 B 戶設立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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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論:法律適用與判斷

(一) 「房屋稅」部分

  1. A 戶
    (1)
    王先生本人設籍並自住。
    (2)
    符合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要件。
  2. B 戶
    (1)
    王太太及未成年子女設籍並自住。
    (2)
    亦符合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要件。
  3. 結論
    (1) A
    戶與 B 戶,均可分別適用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

(二) 「地價稅」部分

  1. 王先生與王太太屬配偶關係。
  2. 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名下土地,合併計算。
  3. 僅能選擇 A 戶或 B 戶其中一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4. 結論
    (1)
    地價稅部分,不得同時就 A 戶及 B 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
    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擇一申請適用。

(三) 綜上分析:

1.    王先生與王太太雖於A、B兩處房地均符合設籍之基本要件,但因受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一處為限」之強制規定限制,兩人僅能共同選擇A地或B地其中一處,按千分之二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2.  未獲選擇之另一處土地,則須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課徵地價稅。

3. 在房屋稅部分,因法律規定不同,A、B兩戶房屋可同時適用較低之自住住家用稅率。

 

(四) 「地價稅」與「房屋稅 」制度差異對照表:

比較項目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房屋稅-自住住家用

課稅標的

土地

房屋

主管法規

土地稅法

房屋稅條例

適用稅率性質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

使用性質要件

1. 供自用住宅使用
2.
不得出租
3.
不得供營業使用

1. 供自住使用
2.
不得出租
3.
不得供營業使用

戶籍設立義務人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房屋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戶籍設立地點

須於該「土地」上之建築物辦竣戶籍

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

可設籍人員範圍

本人、配偶、直系親屬

本人、配偶、直系親屬

未成年子女設籍效果

與本人、配偶合併計算

可各自獨立計算

戶數認定方式

以「家庭」為單位

以「設籍人」為單位

戶數限制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合計 僅限一處

無「一處」限制,符合要件者可為多戶

夫妻分居設籍之影響

不因分居設籍而增加適用戶數

分別設籍可各自成立自住戶

多屋多地適用結果

僅能擇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多戶可同時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實務常見誤區

誤認為分戶即可多處適用

誤以為與地價稅同樣限一處

立法政策重點

防止土地囤積、限制優惠範圍

鼓勵實際居住、反映居住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