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 2014.04.24 【實施日期】 2014.04.24
【時效性】 現行有效
第七十九條第三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關於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可以逮捕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問題﹐解釋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含義及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由哪個機關負責組織病情診斷﹑妊娠檢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和由哪個機關對予以收監執行的罪犯送交執行刑罰的問題﹐解釋如下﹕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因有嚴重疾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的﹐有關病情診斷﹑妊娠檢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由人民法院負責組織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依法應當予以收監的﹐在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後﹐由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送交執行刑罰。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含義及被害人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問題﹐解釋如下﹕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及考驗期滿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和不起訴的決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關於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