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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6日 星期一

法律新聞精要 / 為因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之違憲認定,刑法修正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受刑人假釋遭撤銷後之殘餘刑期等規定 ~

前言:

               立法院為因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定刑法關於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遂於115313日三讀通過修正刑法相關條文。

            此次修法重點在於建立更具差異化與比例原則的執行制度,明確規範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受刑人假釋遭撤銷後之殘餘刑期認定、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計算方式,以及與其他刑罰接續執行之方法,以兼顧刑罰個別化、矯正教化與人身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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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法背景與目的

(一)憲法法庭判決之影響

1憲法法庭於民國113315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2
、判決認為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撤銷後,一律須執行20年或25年之固定殘餘刑期。
3
該制度欠缺個案差異考量,違反比例原則。
4
亦有侵害人身自由保障之疑慮。

(二)違憲條文之效力處理

1刑法第79條之15項(86年及94年修法版本)。
2
憲法法庭宣示自判決公布起滿2年失效。
3
、立法機關須於期限內完成修法。

(三)修法目的

1建立符合比例原則之刑罰執行制度。
2
、導入差異化最低執行期間。
3
、兼顧矯正教化與再社會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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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之執行原則

一)回復執行原無期徒刑

1、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假釋遭撤銷。
2
應回復執行原判決之無期徒刑。

(二)假釋期間再犯罪之處理

1、若於假釋期間再犯他罪。
2
、則應與原無期徒刑併執行。

(三)再假釋之可能性

1、受刑人若具有悛悔實據。
2
、於執行滿法定最低期間後。
3
、監獄得報請法務部審核再許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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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期徒刑再假釋之最低執行期間

(一)最低執行期間之分級制度


三讀條文明定依犯罪情節設計三種級距:

110
2
15
3
25

(二)10年之適用情形

1、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
2
、假釋期間故意再犯罪。
3
、但宣告之有期徒刑未滿1年。

(三)15年之適用情形

1、假釋期間故意再犯罪。
2
、經判決確定為1年以上。
3
、未滿5年有期徒刑。

(四)25年之適用情形

1、假釋期間故意再犯罪。
2
、經判決確定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例外情形

1、若假釋期間再犯罪。
2
、且該罪宣告為無期徒刑確定。
3
、則不適用上述再假釋期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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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之執行方式

(一)殘餘刑期10年以下之處理

1、有期徒刑受刑人假釋遭撤銷。
2
若其殘餘刑期為10年以下。
3
應先將該殘餘刑期全部執行完畢。

(二)接續執行其他刑罰

1、殘餘刑期執行完畢後。
2
、再接續執行其他刑罰。

(三)排除最低執行期間合併計算

1、上述情形。
2
、不適用刑法第79條之11項。
3
、關於合併計算最低執行期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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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修法之制度意義

一)落實比例原則

1、避免假釋撤銷後固定刑期之僵化制度。
2
、改以分級期間制度。

(二)強化矯正教化功能

1、以「悛悔實據」作為再假釋前提。
2
、鼓勵受刑人自新改過。

(三)兼顧社會安全與人權保障

1、對於假釋期間重大再犯者。
2
、仍維持較長之最低執行期間。
3
、在刑罰威嚇與人身自由保障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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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   中央通訊社









2025年4月28日 星期一

法律新聞摘要 / 台灣民眾持有的「台胞證」、「居住證」、「定居證」有何不同?如何情況將喪失台灣身分?

前言

       陸委會最新函釋指出,台灣民眾若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將會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且「設有戶籍」的範圍包含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定居證」

      為釐清台胞證居住證定居證之間的差異及其法律影響,以下進行逐項摘要重點整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陸委會最新函釋重點

(一) 「設有戶籍」的定義擴大

1.  包括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者。

2.  包括持有中國大陸「定居證」者。

(二) 法律依據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

    禁止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三) 法律效果

1.  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

2.  有重大影響台灣居民權益之法律後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中國大陸發行之台灣民眾身分證件類型

(一) 台胞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1.  基本介紹: 有效期限5年,為台灣民眾前往中國大陸之必要旅行證件。

2.  辦理方式: 無法直接在台灣辦理,需透過旅行社代辦或赴港澳中國旅行社辦理。

3.  功能: 可作為實名制身分證明使用,例如銀行開戶、辦手機門號、網路購物等。

4.  法律影響: 持有台胞證「不會」導致台灣戶籍被註銷或喪失國民身分。

(二) 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

1.  基本介紹: 自2018年起發行,保障台灣民眾在中國大陸居住、就業、就學等權益。

2.  申請條件:

(1) 在大陸居住半年以上。

(2) 符合合法穩定就業、住所或連續就讀之一條件。

3.  政策保障:

     可享受社保、住房公積金、銀行開戶、搭乘交通工具、請領駕照、職業考試等。

4.  法律影響:

(1) 陸委會認為屬「名為惠台、實則利中」的統戰措施。

(2) 申領居住證後「可能帶來風險與困難」。

(三) 定居證(台灣居民定居證)

1.  基本介紹

(1)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簽發。

(2) 作為申請中國大陸常住戶口及居民身分證必要前置文件

2.  申請條件

(1) 與中國大陸居民結婚3年以上。

(2) 在中國大陸投資或有重大經濟效益。

(3) 屬中國急需的人才。

(4) 有直系親屬且有能力贍養。

3.  申辦程序

(1) 取得批准定居通知書後6個月內辦理定居證。

(2) 辦理時須繳交台胞證、台灣身份證件及出入境證件。

4.  法律影響

(1) 持有定居證後,即「可申請」常住戶口登記及居民身分證

(2) 持有定居證即屬「設有戶籍」,「會」因此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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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中央通訊社









 

2024年8月23日 星期五

優化扣繳制度,所得稅法修正扣繳新制報您知!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三讀通過,並於11387日公布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該法之修正重點:

1. 扣繳義務人修正:將扣繳義務人由自然人(如負責人或主管)修正為給付所得的事業、機關或團體本身,以符合事責一致原則,避免責任過重。

2. 延長繳納期限:在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等期限可延長5日,以疏緩作業負荷。

3. 裁量權賦予:賦予稽徵機關裁量權,根據違章情節輕重,在所訂上、下限金額內處罰,不再一律按固定金額或比率處罰,以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為配合相關配套措施之作業期間,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將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另行核定,請扣繳義務人充分瞭解修正後規定,並留意新制之施行日期,確實依法辦理扣繳作業。

資訊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789f165c60a45ca9dd125aac4f20426&fbclid=IwY2xjawE1PTNleHRuA2FlbQIxMQABHVy3VY5CjI2noNMokOJP3vqsqxULZ5EPbAEEX8EPrfI3ablGuIlHlJcLHg_aem_--Mic9gddewy_j2DFirxyA

 

2023年11月20日 星期一

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公布第 48、56 條,增訂第 1-1 條

增訂並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條文

()布日期:

2023531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0454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856 條條文;並增訂第 1-1  條條文;第 48 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 1-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 303、339-4 條,增訂第 302-1 條

增訂並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布日期:

2023531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5431號令修正公布第 303339-4 條條文;增訂第 30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商標法修正第 6、12、13、19、30、36、75、94、99、104、106、107 條,增訂第 98-1、109-1 條

增訂並修正商標法條文

()布日期:

2023524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0432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1213193036759499104106107 條條文;增訂第 98-1109-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就業服務法修正第 58 條

中華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第 3、11、16 條,增訂第 2-3 條

 

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修正第43-1、178-1、183條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 7-15 條

 

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

()布日期:

202353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36371  號令增訂公布第 7-15 條條文

7-15

聲請回復原狀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之期間,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八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六十七條或第四百十六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第 67、416 條

中華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公布第 7-1、15、16、21~24、29、29-2、30、31、33、35、43~45、47、48、56-1、60、61、63、63-1、66、67、74、82、85、85-3、86、92 條,增訂第 30-1、63-2 條

增訂並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布日期:

202353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363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7-1151621242929-2303133354345474856-160616363-1666774828585-38692  條條文;

增訂第 30-163-2 條條文;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行政院組織法修正第3條

2022年12月2日 星期五

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修正第 22-1 條


修正證券交易法條文

()布日期:

20221130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100101161號令修正公布第 22-1 條條文

22-1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股權分散標準。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或股票之股務事務、股務自辦或股務委外辦理、股務評鑑及其他相關股務事務,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保險法修正第 116 條

 

修正保險法條文

()布日期:

20221130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10010117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6  條條文

116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 7-14 條

 

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

()布日期:

20221130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101121 號令增訂公布第 7-14 條條文 

7-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施行前,各級法院已受理依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之案件,或已受理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鑑定、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治療必要,經受處分人依第四百八十四條聲明異議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條文增訂第481-1~481-7條並修正第481條

增訂並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

()布日期:

20221130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1111號令修正公布第481條條文;並增訂第481-1481-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