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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8日 星期二

法律新聞學堂 / 立法院凍結行政院長薪資並減列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政務人員待遇,是否涉刑法「剋扣或抑留」罪責?

一、 新聞內容

() 立法院行使預算審查權,凍結行政院長卓榮泰薪資,並減列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政務人員待遇。

() 公務員薪俸屬國家的法定給付義務,公務員對國家具有薪俸請求權。

() 刑法第 129 條第2項規定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 資深法官指出,若刪凍預算導致依法應發給的薪資無法發放,可能涉及上述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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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爭點

 () 立法院的預算審查權是否有界線?

1. 預算權並非毫無界線,若其他法律對特定支出已有明文保障(如公務人員俸給法),立委行使預算權時需進一步檢視。

2. 國家依法給付的公正與廉潔是刑法所要保障的法益,不容不依照法律發給而停擺。

() 立法委員是否為刑法「剋扣或抑留罪」的適格行為主體?

1. 實務見解未見排除立委為犯罪主體。

2. 若立委明知依法應發給薪資卻予以凍結抑留,或刪減剋扣造成薪資落空,難認不符構成要件。

3. 類似主管故意拒絕核章導致薪資無法匯入,責任應檢視有權核章卻阻止款項發放者;同理,若預算審議阻斷支付源頭,責任可往前追溯。

() 刑事責任的認定門檻為何?

1. 須釐清刑法所稱「職務上應發給」、「剋扣或抑留」等構成要件是否涵蓋立法委員的預算審查行為。

2. 不能直接認定投票刪凍預算的立委即刻構成犯罪,最終須由司法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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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論

 () 程序與憲法層面:

1. 立法院刪凍依法應給付的公務員薪資,首先涉及是否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及公務員俸給保障的問題。

2. 預算審查權的行使若逾越法律特別保障的界線,即可能產生違憲爭議。

() 刑事責任層面:

1. 若刪凍措施最終導致相關人員領不到依法應得薪資,確實存在衍生「剋扣或抑留」刑事責任的探討空間。

2. 檢察官有偵辦空間,藉以保障國家法益,檢視立委是否瀆職。

3. 惟最終是否構成犯罪,仍須視具體個案中是否符合刑法構成要件及行為主體規範,由司法機關認定,目前尚不能直接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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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   凍卓榮泰薪水不只違憲?法界拋驚人刑責疑義:立委恐涉「剋扣薪資」














2026年8月14日 星期五

法律新聞學堂 / 納稅義務人未實際領取寄存之稅務文書,但門首已貼有送達通知書,其申請行政救濟(如復查)是否因逾法定期間而被駁回?

新聞要旨

寄存送達之稅務文書,以寄存日即生送達效力,納稅義務人實際上何時領取不影響此效力。若未及時領取並錯失法定救濟期間,將面臨行政救濟權利喪失之風險。因此,納稅義務人應密切注意送達通知書,並儘速處理相關文書,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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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1. 寄存送達之定義: (1) 郵政機關送達文書時,若未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 (2) 亦無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可代收。 (3) 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4) 以寄存之日發生送達效力,無論受送達人何時實際領取。
  2. 達通知書之處理方式: (1) 一份黏貼於應送達處所門首。 (2) 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信箱等適當位置。 (3) 此舉即視為完成送達程序。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1.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2.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3. 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4. 依第十九條第四項或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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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事實

() 納稅義務人甲君之情況:

  1. 甲君短漏報114年度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獲並開單補徵。
  2. 繳納期限屆滿日為1141210日。
  3. 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於1141125日由郵政機關寄存於甲君住居所所在地之郵政機關。
  4. 甲君於1141215日始領取該文書。
  5. 甲君於115112日申請復查。

() 送達效力之認定:

  1.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日1141125即為送達日期。
  2. 復查申請期間,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通知書所載之應納稅額有不服者,應先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因此,在本案中,送達日(1125日)決定了繳納期限(1210日屆滿),而復查期間則是從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1211日)開始計算30日內,最後一天為11519日。
  3. 甲君申請復查之日(115112日)已逾法定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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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論

() 甲君之復查申請因逾期而被駁回:

  1. 送達效力發生於寄存日(1141125日),而非實際領取日(1141215日)。
  2. 寄存送達日(1141125日)決定繳納期限(1141210 屆滿)。
  3. 繳納期限屆滿翌日1141211日)為復查期間起算日。
  4. 甲君於115112日申請複查,已超過法定不變期間(11519日為最後一天)。
  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以程序不合為由,駁回其復查申請。

() 對納稅義務人之提醒:

  1. 若發現門首貼有送達通知書,應儘速向指定郵政機關領取文書。
  2. 逾期未領取不影響送達效力,可能導致行政救濟權利喪失。
  3. 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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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