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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8日 星期二

法律新聞學堂 /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應以「出售價款」抑或「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基礎?土地增值稅額在何種範圍內得列為成本費用?

一、法律規範

() 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

  1. 營利事業計算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
  2. 再以該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3. 但土地漲價總數額「未自該土地交易所得減除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得列為成本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標準

  1. 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之稅率差異規避稅負,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必須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計算。
  2. 亦即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非以實際「出售價款」為準。

() 負數歸零原則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交易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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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聞案例

() 案例事實

  1. 甲公司於112101日以1,650萬元購入A土地,當時公告土地現值為1,600萬元。
  2. 該土地於11471日以2,000萬元出售,出售時公告土地現值為1,700萬元。
  3. 甲公司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時,按出售價款2,0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80萬元。
  4. 甲公司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土地交易所得350萬元、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40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0元。

() 違法情事之認定

  1. 甲公司誤以「出售價款2,000萬元」減除前次移轉現值1,600萬元,計算漲價總數額為400萬元。
  2. 惟依規定應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正確之可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700萬元 − 1,600萬元 = 100萬元。
  3. 申報數額與核定數額之差額,即為應予調整補稅之部分。

() 核定結果之計算

  1. 土地交易所得:2,000 − 1,650 = 350萬元。
  2. 可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1,700 − 1,600 = 100萬元。
  3. 減除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350 − 100 = 250萬元。
  4. 因漲價總數額遭調減,致未自所得減除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成本費用,經調增成本費用60萬元。
  5. 核定該筆土地交易課稅所得為:250 − 60190萬元

(計算式 : 詳如以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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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結論

() 法律整理

  1.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土地,其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應一律以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基礎,不得逕以實際出售價款計算。
  2. 若交易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為負數,依申報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以零計算,不得認列虧損。
  3. 土地增值稅僅限「未自土地交易所得減除部分」所對應之稅額,始得列為成本費用。

() 結論

       甲公司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400萬元與法不符,南區國稅局重行核定為100萬元,並調增成本費用6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190萬元,於法有據。

() 重點提醒

  1.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土地,應特別留意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與「計算規定」。
  2. 申報時應核對該年度土地移轉時之公告土地現值,避免因計算基礎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3.   核心重點土地漲價總數額之減除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非以「出售價款」為準;兩者差異即為稅捐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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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6年8月18日 星期二

法律新聞學堂 / 立法院凍結行政院長薪資並減列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政務人員待遇,是否涉刑法「剋扣或抑留」罪責?

一、 新聞內容

() 立法院行使預算審查權,凍結行政院長卓榮泰薪資,並減列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政務人員待遇。

() 公務員薪俸屬國家的法定給付義務,公務員對國家具有薪俸請求權。

() 刑法第 129 條第2項規定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 資深法官指出,若刪凍預算導致依法應發給的薪資無法發放,可能涉及上述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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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爭點

 () 立法院的預算審查權是否有界線?

1. 預算權並非毫無界線,若其他法律對特定支出已有明文保障(如公務人員俸給法),立委行使預算權時需進一步檢視。

2. 國家依法給付的公正與廉潔是刑法所要保障的法益,不容不依照法律發給而停擺。

() 立法委員是否為刑法「剋扣或抑留罪」的適格行為主體?

1. 實務見解未見排除立委為犯罪主體。

2. 若立委明知依法應發給薪資卻予以凍結抑留,或刪減剋扣造成薪資落空,難認不符構成要件。

3. 類似主管故意拒絕核章導致薪資無法匯入,責任應檢視有權核章卻阻止款項發放者;同理,若預算審議阻斷支付源頭,責任可往前追溯。

() 刑事責任的認定門檻為何?

1. 須釐清刑法所稱「職務上應發給」、「剋扣或抑留」等構成要件是否涵蓋立法委員的預算審查行為。

2. 不能直接認定投票刪凍預算的立委即刻構成犯罪,最終須由司法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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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論

 () 程序與憲法層面:

1. 立法院刪凍依法應給付的公務員薪資,首先涉及是否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及公務員俸給保障的問題。

2. 預算審查權的行使若逾越法律特別保障的界線,即可能產生違憲爭議。

() 刑事責任層面:

1. 若刪凍措施最終導致相關人員領不到依法應得薪資,確實存在衍生「剋扣或抑留」刑事責任的探討空間。

2. 檢察官有偵辦空間,藉以保障國家法益,檢視立委是否瀆職。

3. 惟最終是否構成犯罪,仍須視具體個案中是否符合刑法構成要件及行為主體規範,由司法機關認定,目前尚不能直接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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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   凍卓榮泰薪水不只違憲?法界拋驚人刑責疑義:立委恐涉「剋扣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