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顯示具有 台灣法律-刑事法類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台灣法律-刑事法類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26年8月18日 星期二

法律新聞學堂 / 立法院凍結行政院長薪資並減列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政務人員待遇,是否涉刑法「剋扣或抑留」罪責?

一、 新聞內容

() 立法院行使預算審查權,凍結行政院長卓榮泰薪資,並減列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政務人員待遇。

() 公務員薪俸屬國家的法定給付義務,公務員對國家具有薪俸請求權。

() 刑法第 129 條第2項規定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 資深法官指出,若刪凍預算導致依法應發給的薪資無法發放,可能涉及上述刑事責任。

---------------------------------------

二、 法律爭點

 () 立法院的預算審查權是否有界線?

1. 預算權並非毫無界線,若其他法律對特定支出已有明文保障(如公務人員俸給法),立委行使預算權時需進一步檢視。

2. 國家依法給付的公正與廉潔是刑法所要保障的法益,不容不依照法律發給而停擺。

() 立法委員是否為刑法「剋扣或抑留罪」的適格行為主體?

1. 實務見解未見排除立委為犯罪主體。

2. 若立委明知依法應發給薪資卻予以凍結抑留,或刪減剋扣造成薪資落空,難認不符構成要件。

3. 類似主管故意拒絕核章導致薪資無法匯入,責任應檢視有權核章卻阻止款項發放者;同理,若預算審議阻斷支付源頭,責任可往前追溯。

() 刑事責任的認定門檻為何?

1. 須釐清刑法所稱「職務上應發給」、「剋扣或抑留」等構成要件是否涵蓋立法委員的預算審查行為。

2. 不能直接認定投票刪凍預算的立委即刻構成犯罪,最終須由司法個案認定。

------------------------------------

三、結論

 () 程序與憲法層面:

1. 立法院刪凍依法應給付的公務員薪資,首先涉及是否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及公務員俸給保障的問題。

2. 預算審查權的行使若逾越法律特別保障的界線,即可能產生違憲爭議。

() 刑事責任層面:

1. 若刪凍措施最終導致相關人員領不到依法應得薪資,確實存在衍生「剋扣或抑留」刑事責任的探討空間。

2. 檢察官有偵辦空間,藉以保障國家法益,檢視立委是否瀆職。

3. 惟最終是否構成犯罪,仍須視具體個案中是否符合刑法構成要件及行為主體規範,由司法機關認定,目前尚不能直接下結論。

---------------------------------

新聞來源 :   凍卓榮泰薪水不只違憲?法界拋驚人刑責疑義:立委恐涉「剋扣薪資」














2026年7月17日 星期五

鴻程法律學堂 / 就台灣最近所發生的中聯癌油事件,試分析究竟是中央政府或台中市政府的責任?其權責如何釐清 ?其權責劃分的法律依據如何?

前言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的權責架構而言,本次中聯油脂(俗稱「中聯致癌油」)事件,並非單純屬於中央或地方任何一方的責任,而是屬於中央制定制度、地方執行稽查的雙層管理制度。因此,法律上真正應該探討的是:「中央是否建立完善制度?地方是否善盡執行職責?」而不是二擇一。

貳、 權責劃分的法律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 條規定,食品安全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執行單位為食藥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如台中市政府衛生局/食安處)。兩者的權責界定如下:

一、 地方政府(台中市政府)的職責:第一線實地稽查、裁罰與境內產品管控:

查,由於中聯油脂工廠設於台中市,因此依法其第一線主管機關就是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地方政府依法具有:

(一)例行稽查,包括:

1.   工廠查核

2.   GHP查核

3.   文件查核

4.   原料查核

   均屬地方權限。

 

(二)抽樣送驗

   這也是目前政治爭議最大的地方。地方依法可以:

1.   進廠抽油

2.   市售抽驗

3.   抽驗原料

4.   抽驗成品

               若抽驗頻率不足,即可能產生是否善盡職責之討論。近期即有外界質疑台中市近年抽驗次數偏少,而台中市政府則表示均依中央規範辦理。

 

(三)命令下架

   發現問題後,地方即可:

1.   命停止販售

2.   命停止使用

3.   命回收

    毋須等待中央。

 

(四)行政裁罰

 例如:中聯、福壽、福懋

 本案均已由台中市政府依食安法裁罰,顯示地方依法確有裁罰權限。

 

(五)工廠現場查核

     例如:

      是否:

1.   違反製程

2.   設備污染

3.   高溫裂解

4.   原料污染

     地方均可進場調查。

 

                  ()   簡言之:依《食安法》第 41 條,地方衛生局對於轄區內的食品業者有直接進入場所檢查、抽驗及命暫停作業、限制販售的權力。

() 本案實際作為:由於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工廠登記在台中市清水區,台中市食安處在事件爆發的第一時間即勒令該廠停工,並針對隱匿不實的批號移送台中地檢署併案偵辦,且對未依規定通報的下游業者(如福壽)進行行政裁罰。

二、中央部會(衛福部食藥署)的職責:政策擬定、跨縣市協調統整與全面流向追蹤 :

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安法,主要負責全國性食品安全制度之建立與管理,包括:

   (一)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及檢驗方法,例如:

1. 苯駢芘(Benzo[a]pyrene)容許量標準

2. 食用油衛生標準

3.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

                   均由中央公告。

(二)建立全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包括:

1. 食品登錄制度

2. 食品追蹤追溯系統

3. 食安雲

4. 全國食品流向管理

(三)跨縣市重大食安事件指揮,若事件涉及:

1. 全國流通販售

2. 多縣市

3. 大量食品下架

                   則由衛福部食藥署統籌指揮。

                  例如本次中聯油已流向全台各縣市,因此中央必須:

1. 建立回收機制

2. 通知各地方衛生局同步稽查

3. 協調資訊發布

4. 必要時成立專案應變

(四)源頭制度改善,例如:

                 是否修正:

1. 抽驗頻率

2. 高風險食品管理

3. 業者自主檢驗制度

                    均屬中央職責。

  ()   簡言之,依據《食安法》中央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權限,當食品安全事件影響範圍涉及多個縣市(跨轄區)時,由中央負責統籌資訊及調度。

  () 本案實際作為:因中聯油脂的問題原料出貨給泰山(彰化縣)、福壽(台中市)、福懋油(台中市)等大廠,且下游波及全台數百家餐飲與連鎖業者,衛福部負責統一匯整各縣市回報的採樣結果,並在事件擴大後主導預防性下架與高層究責。

-----------------------------------------------------------------------

三、本案目前真正的法律爭點

              目前爭議主要集中於兩個層面:

(一)中央是否失職?

  主要包括:

  1. 是否抽驗制度不足?
  2. 是否風險分級管理不足?
  3. 是否業者自主檢驗制度有漏洞?
  4. 是否收到通報後處置過慢?

   若屬制度設計或全國管理問題,則屬中央責任。

-----------------------------------------

(二)台中市政府是否失職?

          則須檢視:

         例如:

  1. 是否依法定期稽查?
  2. 是否依法抽驗?
  3. 是否收到異常資訊未立即查核?
  4. 是否延誤下架?
  5. 是否依法裁罰?

           如果以上事項有怠於執行,即可能涉及地方行政責任。近期各界即圍繞抽驗 頻率、實地查核及回收效率展開討論。

--------------------------------------------------

四、 中央與台中市政府的責任爭議及雙方政治攻防:

此事件在實務運作上引發了「政治口水與責任互推」的爭端,雙方爭執點在於「誰隱慢」與「誰疏漏」,在行政與政治責任上,中央因初期的政策下架標準及資訊透明度遭致在野黨與地方首長強烈批評;而台中市政府則因過去數年對中聯油脂的實際油品抽驗頻率過低,在源頭預警能力上受到執政黨民意代表的嚴厲檢討。茲摘要整理如下

爭議面向

中央部會(行政院、衛福部)的觀點與責任

台中市政府的觀點與責任

資訊公布與下架標準

主張應「先統整再公布」:
行政院(卓榮泰)與衛福部指出,此案為跨縣市重大事件,地方「搶快」公布可能造成名單出入與民眾恐慌。且早期中央考量抽驗比例擬訂下架標準,後續因應民意才改為全面下架。

主張「查到哪、公布到哪」:
市長盧秀燕與台北市長蔣萬安反擊「是中央蓋牌、應變太慢」。市府強調食安不容妥協,必須在第一時間公開流向保護消費者,不認同中央原先「20%成分以下免下架」的消極標準。

日常源頭把關責任

質疑地方日常抽驗不足:
綠營立委與民進黨發言人秀出公文批評,中聯油脂身為大型指標油廠,台中市府過去4年來針對油品進行實際抽樣送驗竟然「只有1次」(2024年),認為地方日常防線形同虛設。

強調依法「企業自主管理為主」:
中市府反擊,依食安法建立的「食品三級品管制度」,大型油脂廠法定第一責任是自主送驗。市府完全依中央制定的SOP執行,去年亦有配合中央完成3次查廠(包含聯合稽查),日常稽查項目配置符合全國一致規範。

---------------------------------------------------

參、總結:從行政法觀點的責任歸屬

                    若以行政法分析,本案可區分如下:

(一)  中央責任:中央(衛福部)負責統籌跨縣市的流向資訊發布及政策下架標準。亦即建立法規、檢驗標準、全國食安政策、跨縣市指揮與協調,以及制度監督。

(二)  地方責任:地方(台中市)負責源頭工廠(中聯)的實地稽查與在地處分,亦即依中央法規落實轄內工廠稽查、抽驗、命令下架、回收及行政裁罰。

(三)  業者責任:依法自主品管、檢驗、即時通報及確保產品安全;若違法,除行政裁罰外,亦可能涉及民事損害賠償及刑事責任。 本案業者黑心隱匿的法律責任已由司法介入,台中地檢署正對中聯油脂等高層以涉嫌登載不實、違反食安法進行偵辦與不動產扣押。

(四)  綜合而言,依法不能簡化為「全是中央責任」或「全是地方責任」。 食安法採取的是中央與地方分工合作的制度:中央負責制度與全國協調,地方負責第一線執行與稽查。因此,本案最終責任的釐清,仍須依據各機關在法定職掌下是否善盡作為義務,以及是否有怠於執行法定職務的具體事證來判斷,而不能僅依事件發生地或政治立場作出結論。◎

 

 

2026年5月12日 星期二

法律新聞學堂 / 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之重點整理:未上訴無罪部分是否受上訴效力所及 ?

前言

    本件11558日公告之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係關於刑事訴訟中「上訴效力範圍」與「不告不理原則」的重要憲法判決。

    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主張舊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使原本未被上訴之無罪部分,仍可能因其他部分上訴而再受審判,造成被告有再次被判有罪之風險,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與訴訟權。

    憲法法庭於本判決中,明確區分「有罪部分之審判不可分關係」與「無罪部分已未受上訴」之情形,認為未上訴之無罪部分,不應當然受上訴效力所及,否則將違反刑事訴訟之不告不理原則,並造成裁判突襲。

-----------------------------------

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判決主文

一、中華民國110616日修正公布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於原審判決認定無罪之部分不適用之,就此而言,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二、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關於「起訴事實中有一行為而觸犯數個罪名……者,雖其中某行為經諭知無罪……,而當事人僅就其他之諭知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其有關係(即無罪)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上訴審自應就全部起訴事實為適當之判決。」部分,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三、其餘聲請不受理。

------------------------------------

茲就以上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重點整理分析如下

一、本件聲請案之核心爭點

() 爭議法規與判例內容

  1. 系爭規定為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1. 系爭判例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

              此判例見解認為:

        (1) 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2) 雖其中部分經判決無罪。

        (3) 當事人僅對有罪部分上訴。

        (4) 無罪部分仍因審判不可分關係,視為已上訴。

說明

    此種見解等於認為,只要案件原本具有想像競合或審判不可分關係,即使當事人沒有對無罪部分表示不服,上訴審法院仍得重新審理該無罪部分。

例如:

     甲被起訴同時涉犯:

               (1)     貪污罪

(2)     偽造文書罪

     第一審:

               (1)     貪污罪判有罪

(2)     偽造文書罪判無罪

      若檢察官僅對貪污罪有罪部分上訴,依系爭判例見解,偽造文書罪之無罪部分,也會被視為已上訴,而可能再被改判有罪。

--------------------------------

二、不告不理原則之憲法意義

() 不告不理原則係刑事訴訟重要原則

  1. 刑訴法採不告不理原則。
  2.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或未經上訴部分審判。
  3. 否則即屬就未受請求事項為裁判。

說明

    憲法法庭指出,不告不理原則目的,在保障被告能預測審判範圍,使其得充分行使防禦權,避免法院突然審理未受爭執事項。

例如

    若檢察官未起訴某犯罪事實,法院即不得自行加以審判;同理,若當事人未對某部分提起上訴,法院原則上亦不得再審理該部分。

 

() 不告不理原則與訴訟權保障之關聯

  1. 被告須能預測審判範圍。
  2. 被告始能充分準備防禦。
  3. 若法院逾越上訴範圍,將造成裁判突襲。

說明

    憲法法庭認為,若未上訴之無罪部分,仍可能於上訴審遭重新認定有罪,被告即無法確定自己究竟需防禦哪些事項,將嚴重侵害訴訟權。

例如

    被告原認為無罪部分已確定,因此未再蒐集證據或答辯;惟上訴審突然重新審理該部分,即可能使被告措手不及。

---------------------------------------

三、檢察官起訴法律評價不拘束法院

() 起訴事實拘束法院,但法律評價不拘束法院

  1. 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拘束法院審判範圍。
  2. 惟法院不受檢察官法律見解拘束。
  3. 法院得變更適用法條。

說明

    憲法法庭指出,法院審理對象是「犯罪事實」,而非檢察官主張之罪名。法院得依刑訴法第300條,變更法條適用。

例如

    檢察官認為行為成立詐欺罪,但法院可能認定實際上成立背信罪,法院仍可依法變更罪名。

 

() 想像競合成立與否,應由法院獨立判斷

  1. 法院應自行判斷是否成立想像競合。
  2. 若無想像競合,即應分別為有罪或無罪判決。
  3. 無罪部分即無從一重處斷。

說明

  本判決強調,若法院已認定部分犯罪不成立,即表示不存在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基礎。

例如

    若法院認定:

  • A罪成立
  • B罪不成立

   B罪既不成立,自無與A罪形成想像競合之可能。

--------------------------------------

四、上訴效力原則上不及於未上訴無罪部分

() 上訴範圍應由當事人決定

  1. 當事人得決定全部或一部上訴。
  2. 法院原則上僅能於上訴範圍內審判。
  3. 此乃當事人主體地位之展現。

說明

     憲法法庭認為,刑事訴訟中,上訴制度本質上仍應尊重當事人意思,法院不得任意擴張審判範圍。

例如

     若被告僅對量刑上訴,法院原則上不得再重新審查未爭執之犯罪成立部分。

 

() 僅於真正審判不可分時,始有上訴效力擴張

  1. 若案件具有不可分關係。
  2. 一部上訴可能影響全部判決。
  3. 此時始有「視為亦已上訴」必要。

說明 :

    此制度目的,在避免同一案件產生互相矛盾判決,或違反刑法一重處斷原則。

例如 :

    若數罪均成立,且具有想像競合關係,則其中一罪上訴時,其餘部分可能必須一併審理,否則可能產生數個確定有罪判決。

 

() 未上訴之無罪部分,不應視為已上訴

  1. 若原判決已認定無罪。
  2. 當事人未對該部分上訴。
  3. 即表示對該部分並無不服。
  4. 上訴效力不應及於該無罪部分。

說明 :

    憲法法庭認為,既然當事人未對無罪部分提起上訴,即應尊重其程序意思,否則將逾越上訴範圍。

例如 :

    檢察官若認同某部分無罪,而僅對其他部分上訴,即代表該無罪部分應趨於確定,不應再遭重新審判。

---------------------------------------

五、憲法法庭對系爭規定與判例之判斷

() 系爭規定本身尚屬合憲

  1. 系爭規定目的,在避免裁判矛盾。
  2. 僅限真正有審判不可分關係時適用。
  3. 故其本身尚未違憲。

說明 :

    憲法法庭並未全面宣告刑訴法第348條第2項違憲,而是採限縮解釋方式,認為該規定不得適用於未上訴無罪部分。

例如 :

    若案件確實存在不可分之一重處斷關係,該條仍可合法適用。

 

() 系爭判例違憲

  1. 系爭判例允許逾越上訴範圍審判。
  2. 違反不告不理原則。
  3. 造成裁判突襲。
  4. 增加被告再次受有罪判決風險。

說明 :

    憲法法庭認為,系爭判例實質上允許法院對未上訴無罪部分重新審判,已侵害:

(1)            (1)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

(2)    憲法第16條訴訟權

例如 :

    原本應確定無罪之部分,竟可能於上訴審突然遭改判有罪,即屬典型裁判突襲。

-------------------------------------------

六、本判決之重要憲法意義

() 強化刑事被告程序保障

  1. 確立上訴範圍應受尊重。
  2. 限制法院擴張審判權。
  3. 避免被告突遭不利益裁判。

說明 :

    本判決彰顯刑事訴訟程序中,人民程序主體地位的重要性。

 

() 確立無罪部分之安定性

  1. 無罪部分若未上訴。
  2. 原則上應趨於確定。
  3. 不得任意再受審判。

說明 :

    此一見解有助於維護刑事裁判安定性,避免被告長期陷於不確定訴訟風險。

 

() 對刑事上訴制度具有重大影響

  1. 未來上訴審須嚴守上訴範圍。
  2. 不得任意擴張至未上訴無罪部分。
  3. 對審判實務具有指標性效果。

說明 :

    本判決實質限縮過往「審判不可分」概念之過度擴張,將影響未來刑事上訴實務操作。

------------------------------------------

新聞來源:      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