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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7日 星期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定 


(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3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8〕7號

  為貫徹落實審判公開原則﹐保障當事人對審判活動的知情權﹐規範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工作﹐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民事﹑行政﹑國家賠償案件的流程信息﹐應當通過互聯網向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
  人民法院審判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過互聯網或者其他方式向公眾公開。
  第二條 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應當依法﹑規範﹑及時﹑便民。
  第三條 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是人民法院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統一平臺。各級人民法院在本院門戶網站以及司法公開平臺設置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的鏈接。
  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手機﹑訴訟服務平臺﹑電話語音系統﹑電子郵箱等輔助媒介﹐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主動推送案件的審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參加訴訟通知書﹑出庭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通過互聯網獲取審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五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身份證件號碼﹑律師執業證號﹑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其獲取審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驗證依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應當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採集﹑核對身份信息﹐並預留有效的手機號碼。
  第六條 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應訴﹑參加訴訟﹐準許當事人參加訴訟﹐或者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的﹐自完成其身份信息採集﹑核對後﹐依照本規定公開審判流程信息。
  當事人中途退出訴訟的﹐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後﹐不再向該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審判流程信息。
  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參加訴訟或者發生變更的﹐參照前兩款規定處理。
  第七條 下列程序性信息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
  (一)收案﹑立案信息﹐結案信息﹔
  (二)檢察機關﹑刑罰執行機關信息﹐當事人信息﹔
  (三)審判組織信息﹔
  (四)審判程序﹑審理期限﹑送達﹑上訴﹑抗訴﹑移送等信息﹔
  (五)庭審﹑質證﹑證據交換﹑庭前會議﹑詢問﹑宣判等訴訟活動的時間和地點﹔
  (六)裁判文書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公布情況﹔
  (七)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公開﹐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公開的其他程序性信息。
  第八條 回避﹑管轄爭議﹑保全﹑先予執行﹑評估﹑鑒定等流程信息﹐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
  公開保全﹑先予執行等流程信息可能影響事項處理的﹐可以在事項處理完畢後公開。
  第九條 下列訴訟文書應當於送達後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
  (一)起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書﹑申訴書﹑國家賠償申請書﹑答辯狀等訴訟文書﹔
  (二)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參加訴訟通知書﹑出庭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傳票等訴訟文書﹔
  (三)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調解書﹐以及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利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利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四)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公開﹐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公開的其他訴訟文書。
  第十條 庭審﹑質證﹑證據交換﹑庭前會議﹑調查取證﹑勘驗﹑詢問﹑宣判等訴訟活動的筆錄﹐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查閱庭審錄音錄像﹑電子卷宗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或者其他訴訟服務平臺提供查閱﹐並設置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 涉及國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保密或者限制獲取的審判流程信息﹐不得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
  第十三條 已經公開的審判流程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以實際情況為準﹐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更正。
  已經公開的審判流程信息存在本規定第十二條列明情形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撤回。
  第十四條 經受送達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向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電子送達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五條採集﹑核對受送達人的身份信息﹐並為其開設個人專用的即時收悉系統。訴訟文書到達該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由系統自動記錄並生成送達回證歸入電子卷宗。
  已經送達的訴訟文書需要更正的﹐應當重新送達。
  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指導全國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高級﹑中級人民法院監督指導轄區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或者承擔審判管理職能的其他機構負責本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監督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
  (二)處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對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工作的投訴和意見建議﹔
  (三)指導技術部門做好技術支持和服務保障﹔
  (四)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業務規範和技術標準﹐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