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程法律與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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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0日 星期三
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73 號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73
號
解釋日期:
2018
年
12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78
條(
107.11.28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7
條(
82.02.03
)
土地法第
73-1
條(
100.06.15
)
爭
點: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所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解
釋
文: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範圍,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所為之公開標售,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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