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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1日 星期四

中華民國:修正民法第205條及第1030條之1

 

版本法名稱

民法第二編債

民法第二編債

版本條文

20201229

20100507

205

(修正)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版本法名稱

民法第四編親屬

民法第四編親屬

版本條文

20201230

20201225

1030-1

(修正)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