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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 星期五

受贈人於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受贈之農業用地贈與他人,應追繳贈與稅

 法律新聞 / 受贈人於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受贈之農業用地贈與他人,應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5年內繼承或受贈之免稅農地再移轉其他繼承人或受贈人,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規定大不同,重點整理如下:
一、 遺產稅規定
1-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將農業用地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人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免追繳遺產稅。
2-該農地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
二、 贈與稅規定
1-贈與農業用地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且繼續農業使用者,不計入贈與總額。
2-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若未繼續農業使用,應追繳贈與稅。
三、 實例說明
1. 遺產稅案例:
A君繼承母親的農地,並於5年內將其1/2持分移轉給胞弟B,繼續農業生產,免追繳遺產稅,但需列管5年。
2. 贈與稅案例:
甲君將臺中市農地贈與子女乙、丙,乙於列管期間內將農地贈與丙,因所有權人變更且未繼續農業使用,需追繳甲君贈與稅。
四、 提醒
1-部分民眾誤以為只要移轉予原贈與人之繼承人且繼續農業使用,則不涉及贈與稅課稅問題,實際上若受贈人移轉後即喪失所有權,仍需追繳贈與稅。
2-若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則無須追繳贈與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