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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 星期五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判決為其所有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 補申報遺產稅

 法律新聞 /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判決為其所有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 補申報遺產稅 ~

1. 遺產稅補申報期限
被繼承人死亡後,若其財產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2. 法律依據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2條第6款、《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及財政部相關函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需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補申報財產移轉登記請求權。
3. 核課期間計算
核課期間自法院判決確定日(即稽徵機關核課權可行使之日)起算,以落實期待可能性原則。
4. 案例說明
甲君於90年5月2日死亡,111年11月25日法院判決確定其生前將A房地 借名登記 於乙君名下。甲君之繼承人丙君未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遺產稅並處罰鍰。丙君申請復查但被駁回,因核課期間自111年11月25日起算,尚未逾5年。
5. 特別提醒
若有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