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 /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須出售部分遺產 才能繳得出稅款,是否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
要旨:遺產稅未繳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2. 法律依據: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可以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的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3. 實例說明:甲君的遺產稅應納稅額為500萬元,繳納期限為113年10月25日。因遺產中無存款,全體繼承人欲出售A公司股票(價值600萬元),並以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繼承人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500萬元作為擔保,順利完成股票出售及稅款繳納。
4. 提醒:遺產稅的繳納期限不會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展延,仍需如期繳納,以避免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行政執行。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徵收及資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