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 / 營利事業計算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應注意減除必要費用之範圍 ~
新聞摘要:
2. 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
根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的計算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但持有期間的使用費用如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及折舊費用等,或屬營利事業經營事業或附屬業務之營業費用,因不屬交易該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必要費用,不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損益減除。
3.案例說明:
甲公司以經營廢五金銷售為業,111年1月10日出售於110年9月30日取得之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房地合一稅稅率45%,其申報成交價額新臺幣(下同)29,000萬元、取得成本27,000萬元及必要費用1,100萬元,交易所得額900萬元;
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誤將經營廢五金銷售之營業費用計算分攤500萬元及該交易房屋111年度房屋稅10萬元列報為前揭房屋、土地之交易費用,自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中減除。
經國稅局重新計算調增房屋、土地交易所得510萬元,補徵房地合一稅額229.5萬元(510萬元x45%);另上揭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剔除之費用,則核認為甲公司之營業費用,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4. 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土地時,應注意申報的必要費用是否為交易相關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