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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 星期二

合建分屋地主以子女為起造人,應由子女報繳贈與契稅~

 法律新聞學堂 / 合建分屋地主以子女為起造人,應由子女報繳贈與契稅~

問題: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是否需要報繳契稅?
法律依據:
根據《#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建商出資興建,地主以土地交換房屋,需按交換契稅及買賣契稅稅率報繳。若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取得房屋,因屬無償受贈,應報繳贈與契稅。

案例事實:
有民眾以自有土地和建商合建分屋,打算由其子女與建商並列起造人取得房屋。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需申報交換契稅。稅務局舉例說明,#若以地主為起造人,需按交換稅率2%和買賣稅率6%報繳契稅。#若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因為子女是無償受贈,需報繳6%的贈與契稅。
舉例,甲公司與地主A合建分屋,興建完成後地主A為起造人取得房屋現值600萬元,換出土地500萬元,並約定差額現金找補,A應報繳契稅共16萬元(500萬元×交換稅率2%+100萬元×買賣稅率6%=16萬元);若以子女B、C為起造人取得房屋,則B、C應報繳贈與契稅合計36萬元(600萬元×6%=36萬元)。
結論與建議: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民眾以 #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不論是以地主或子女名義為起造人,均需申報契稅。建議民眾在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及時申報並繳納契稅,避免因逾期而遭加徵怠報金,確保符合相關法規,保障自身權益。
資訊來源: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