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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 星期二

進口薑黃粉檢出蘇丹色素不符規定,需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新聞法律學堂 / 進口薑黃粉檢出蘇丹色素不符規定,需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新聞事件:
食藥署與地方衛生局合作清查22家進口商的印度薑黃產品,檢驗結果顯示,其中1件由高雄市德和貿易有限公司輸入的薑黃粉產品檢出蘇丹色素1號不符規定。該批薑黃粉於7月13日自印度輸入10,000公斤,已售出5,714公斤,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已命德和貿易有限公司下架回收並封存產品,並持續追查其餘流向。自11月5日起,邊境對印度薑黃採監視查驗,逐批檢驗蘇丹色素。
法律處罰依據: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款,食品含有蘇丹色素已違法,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含有蘇丹色素之產品應予以沒入銷毀,邊境查驗檢出蘇丹色素不符規定者,產品一律銷毀不得退運。
結論與建議:
進口薑黃粉檢出蘇丹色素不符規定,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需承擔刑事責任,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違規產品應予以沒入銷毀。建議進口商加強對進口產品的品質檢驗,避免觸法,同時配合衛生局的下架回收工作,以確保食品安全。
資訊來源:衛福部食藥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