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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3日 星期四

鴻程法律學堂 / 在房屋共有人中,若部分共有人希望出售房屋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該如何依法律程序解決?


1、依據第34之1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
(1)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 #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 #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3)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4)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2、因此,根據以上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房屋的共有人在處分共有物時,應以多數決為原則。即使部分共有人不同意,擁有超過半數持分的共有人仍然可以進行處分,但必須通知其他共有人,並給予其優先購買權。

•案例背景:
1、甲乙丙三兄弟分別共有一棟透天厝,目前僅由 丙 居住使用,甲和乙則居住在外縣市。
2、其後,甲和乙因未居住使用而感到不公平,欲出售房屋並分錢,而丙則不願出售。
•法律適用:
1、甲加上乙的房屋持分超過2分之1,共有人數也超過2分之1,因此具有處分權。
2、甲乙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契約書後,應以 #存證信函通知丙,詢問是否願意 #以同一價格及條件優先承購,並在15日內主張優先購買權。
1. 若共有人無法達成全體同意出售,可以根據土地法第34條之一規定,採用多數決的方法進行處理。
2. 若少數共有人不同意出售,多數共有人應依法通知少數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承購,並確保其優先購買權。
3. 建議共有人在繼承或共同擁有財產時,提前制定明確的使用及處分協議,以便在未來出現分歧時,有依據可循,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和仲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