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君於114年2月27日完成買賣登記,取得A屋的所有權。114年2月28日(納稅義務基準日)時,A屋屬於甲君所有。因此,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要求甲君繳納114年度全年期房屋稅。
1. 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末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當日的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納稅義務人。因此,即使在2月末日當日取得房屋,持有人仍需負責繳納全年房屋稅。
2. 此外,如果房屋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本人或家人實際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且全國合計不超過3戶,甲君可以申報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
1. 由於甲君於114年2月28日(末日)時已持有A屋,根據稽徵機關的規定,甲君需負責繳納114年度全年期房屋稅。
2. 但是,倘若甲君的房屋符合申報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的條件,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甲君應於3月22日之前完成申報,但如遇假日則可展延至3月24日。
資訊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6nDY7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