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提議人是否簽名、蓋章或偽造等情況,應由 #主辦選委會查對,#不屬於戶政機關查對事項。
2、 另依據《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16條規定,主辦選委會發現疑似代替簽名或蓋章情況時,#得寄送查詢單向當事人查詢,不得由戶政事務所人員實地訪查。
1、 綜上,花蓮戶政事務所人員登門詢問提議人是否親自簽署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的行為,已違反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
2、因為依據以上法律規定,這類查對工作應由主辦選委會進行,而非戶政機關。因此,戶政事務所人員的實地訪查行為是不合法的,應予以改進並避免再度發生。花蓮縣政府需針對此事件進行檢討並改進,以確保相關工作依法進行。
資訊來源:中央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