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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2日 星期三

法律新聞焦點 / 繼承人是否可以在未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遺產稅?

#案例問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減少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之煩惱,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遺產稅。然而,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時,是否仍可進行此操作?

#法律依據

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

3、由上,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的規定,稅捐之繳納以現金為原則,但可經過繼承人多數決同意,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遺產稅。具體來說,繼承人需獲得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者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同意。

#案例與結論

1、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後,繼承人為配偶A及子女B、C、D共4人。應納遺產稅為300萬元,而甲君遺產中有存款500萬元。繼承人C因工作因素無法返國,但繼承人A、B、D的應繼分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申請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遺產稅,這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的情形。因此,稽徵機關在應納遺產稅額的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存款機構辦理繳納稅款。

2、結論:在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只要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的多數決規定,繼承人仍可申請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遺產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c8ed367afb74cc2bbac4d2ee7773a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