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25年2月10日 星期一

法律新聞焦點 / 立法院長韓國瑜與秘書長周萬來的送案行為是否構成行政濫權,並違反「禁止恣意原則」,應受監察院調查與彈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法院長韓國瑜與秘書長周萬來被指控在法案送案流程中恣意操弄,導致不同法案送交行政院的時間差異過大,例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拖延35天、「財政收支劃分法」拖延超過48天,而「憲法訴訟法」僅4天即送案。此舉被認為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下的「#禁止恣意原則」,構成行政濫權。
律師黃帝穎與社團朋友等人因此向監察院舉發,主張韓國瑜作為立法院長,其 #行政濫權行為應受監察院調查與彈劾

1. 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要求國家機關對於本質相同的事物應為相同處理,禁止恣意差別待遇。
2. 大法官釋字第14號解釋:立法院長的行政行為應受憲法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並屬監察院可行使監察權的範圍,但立法委員個人的立法行為則不屬監察院管轄。
3. 禁止恣意原則:行政行為不得無正當理由對本質相同的事項做出不同對待,以確保公平與法治精神。
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財政收支劃分法、憲法訴訟法等法案的送案時間差異,作為行政濫權之事實依據。
1. 立法院長韓國瑜與秘書長周萬來在法案送案流程上的不一致處理,造成不同法案送交行政院的時間差異過大,違反 #平等原則與#禁止恣意原則」。
2. 根據釋字第14號解釋,立法院的行政行為應受監察院監督,因此立法院長的送案行為是否濫權應受監察權調查。由於送案流程屬於立法院的 #行政權 範疇,而非立法權核心內容,監察院可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與彈劾,確保 #行政行為 符合憲法與法治原則。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