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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長韓國瑜與秘書長周萬來被指控在法案送案流程中恣意操弄,導致不同法案送交行政院的時間差異過大,例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拖延35天、「財政收支劃分法」拖延超過48天,而「憲法訴訟法」僅4天即送案。此舉被認為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下的「#禁止恣意原則」,構成行政濫權。
1. 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要求國家機關對於本質相同的事物應為相同處理,禁止恣意差別待遇。
2. 大法官釋字第14號解釋:立法院長的行政行為應受憲法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並屬監察院可行使監察權的範圍,但立法委員個人的立法行為則不屬監察院管轄。
3. 禁止恣意原則:行政行為不得無正當理由對本質相同的事項做出不同對待,以確保公平與法治精神。
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財政收支劃分法、憲法訴訟法等法案的送案時間差異,作為行政濫權之事實依據。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